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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社会组织非法敛财专家称应重监管弱登记拳

打着 九部委协作联盟 旗号,非法举行评比表彰、培训认证等活动;开设 15消费电子投诉 ,借为消费者维权的名义大肆向企业敲诈勒索;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交给企业承办运营,每年收取数万元管理费

近来,随着一些典型案例暴光,部分民间团体、协会非法敛财的种种乱象,引发社会关注。谁来管?怎么管?请看本报的调查采访。

身披 官衣 招摇撞骗

非法社会团体未经任何部门登记,却下辖数百家分支机构

不久前,民政部宣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展开活动的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 (以下简称 全国高协组织 )及其非法设立的相干机构予以取缔。

据介绍,2009年12月,民政部接到举报, 全国高协组织 打着 九部委协作同盟 的旗号,欺骗社会信任,攫取经济利益,非法展开社会组织活动。

经查, 全国高协组织 未经任何部门登记,私刻印章,制定管理规程,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同时设立了大量非法分支机构,有 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 、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 、 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 等40余个委员会、中心、研究所(室)等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又非法下设三级、四级机构数百家。

这些机构以 协作组织 的名义,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食品卫生、农业农村、建筑建材、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大肆开展评比表彰、培训认证、项目合作、会议会展等活动,招摇撞骗,并以相应的公司作为配套执行机构,敛取钱财,造成卑劣的社会影响。

通过 卖招牌 的运作模式,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涉嫌构成经济诈骗。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干负责人分析说, 全国高协组织 在展开大量非法活动时,一直宣称自己是由国家九部委发起成立,为共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而组建的协作同盟。调查中,各部委明确表示与该非法组织无关,也从未以各部委名义共同发起成立这1组织。

假维权真勒索违规收费

利用消费者投诉信息敲诈被投诉企业,收费最多达15万元

今年 月,中国电子商会利用其主办的 15消费电子投诉 开展违规收费活动,民政部对其作出了正告的处罚。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再次列举案例。

据介绍,中国电子商会在民政部成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据了解, 15消费电子投诉 由中国电子商会分支机构 消费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站主要活动方式为:一方面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由站向企业转发投诉信息,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投诉;另一方面向企业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协助处理投诉。

站的盈利模式有两种:1是企业加入成为站会员,会员费5000元至8000元;二是成为 15消费电子投诉 战略合作伙伴,享受高级会员待遇,同时可在站刊登广告,根据不同合作级别提供不同服务,收取综合服务费12万元至15万元不等。

站利用收集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以对投诉信息处理的时间长短、企业被投诉量的多少等为营销手段,向被投诉企业收取不同数额的费用,这种行为已构成强迫服务和强制收费行动,违背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

管理疏松超范围运营牟利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并交由企业承办运营,非法收取巨额管理费

近日, 全国小培训活动中心 受到相干部门调查。民政部相干负责人介绍说,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涉嫌擅自设立 全国小培训活动中心 并开展活动收取费用。

经查,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与北京世华天成文化传播中心(后为中雏奋飞(北京)教育咨询中心)签订协议,由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支持其以 全国小培训活动中心 名义开展活动。

2008年至2011年, 全国小培训活动中心 举办的各项活动共收取费用 60余万元。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先后收取了中雏奋飞(北京)教育咨询中心18万元会费。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擅自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现实中披着 官衣 从事与其宗旨不符活动的民间团体却不在少数。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原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办的 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 ,1991年9月就在民政部登记批准。该会长期以来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以营利为目的,将所属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分别交由不同企业承办运营,每一年向每一个企业收取2万 10万元不等的管理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超越章程规定的主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该会不仅超越业务范围参与组织 中国房地产年会 等评比表彰活动,还将国家行政机关列为单位会员吸收对象。

由于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民政部给予其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这位负责人说,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这些年来一直在查处、打击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的种种乱象。

这位负责人认为,消除协会组织非法敛财的乱象,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发挥社会组织本身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职能作用,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承接政府职能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

社会组织管理应重监管弱登记(专家观点)

本报 潘跃 张彦春 程晨

社会组织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加强监管,政府应该如何发力?专家就此接受本报采访。

社会组织重在坚持 非营利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锦萍博士认为,民政部近期处罚的相干社会组织大都触及以下违法行为:

第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社会组织违背其主旨展开活动。成立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有其宗旨和目的,例如行业协会、学会或者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应是为了某一公共利益或会员的共同利益。现有不少社会组织却漠视社会组织的 非营利性 ,走向了非法敛财的一面。

第三,存在权钱交易。这里的权力不单单指政府权利,而是某种公共权力。例如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 15消费电子投诉 ,就是以一种公共权力与被投诉的企业进行交易。

第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 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 案例。

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核心在于资金相关行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认为,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主要是在登记注册方面。在登记注册的时候,社会组织需要达到一定的门坎。但是在登记以后社会组织一旦有违法的行动,民政部门制裁起来却有一定难度。

王名认为,社会组织在展开活动中存在违法的行为,但是政府没有能够采取有效的监管,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政府可以采取的手段和工具有限。

他介绍说,在我国,民政部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的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在管理上是重登记而轻监管,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成功以后,在监管中能用的手段就只有年检和评估。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以后,只能在年检的时候对其作出处罚,比如年检不合格不予登记,但是它的负面影响可能已经很大了。

至于评估,是个自选项目,很多社会组织希望通过评估得到 A、4A或者5A认证,提高公信力,但是有问题的社会组织可以选择不参与评估,躲避和掩盖问题。所以,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过程中而不是入口,弱化登记而加重监管。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核心在于资金相关行为,一方面是资金的来源,比如募款和商业合作行为,另一方面是运作,比如和商业组织的合作。

降低登记门槛,加强进程中的监管

王名介绍说,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国际通用的管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追惩制,一种是预审制。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预审制,也就是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时候比较严格。而像英国采用的是追惩制,在登记注册的时候下降门坎,但是在登记注册以后加强监管,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则实行严厉的惩罚。

英国查处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主要也是通过举报,他们有遍布全国的举报中心,如果接到举报,会在24小时以内作出反应,对相关组织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则会由对议院负责的慈善理事会对该组织进行托管,设定限期改选理事会,一般是在三个月以内。

我国目前没有托管这样比较刚性的手段,法律没有赋予政府这方面的权利。

王名说,今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都在讨论修订,目前已完成讨论,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今年讨论修订的相干条例就希望下降登记门槛,加强进程中的监管。

王名认为,除研究和开发更多的监管手段以外,还应该建立公益举报和回应系统,对举报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现行的举报就是通过写信、信访等手段,不是非常有效,而且反应慢,对于一些影响比较卑劣的事件,等有关部门作出反应,坏的影响早已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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