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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里捉青蛙虽未售出仍获刑吗

禁猎区里捉青蛙 虽未售出仍获刑

为了卖青蛙牟利,用自制的捕蛙工具在禁猎区及禁猎期间进行狩猎。近日,经安徽省舒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阚年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7月13日晚8时许,阚年方驾驶摩托车至舒城县孔集镇路里村境内,用自制的捕蛙在野外池塘及水渠里捕捉青蛙。次日,阚年方骑摩托车带着捕获的青蛙,准备拿到市场上卖,在路上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统计,阚年方共捕获青蛙197只,其中死亡7只。后民警与阚年方一起将190只活青蛙放生。

想必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明白的。这是一种观念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人阚年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青蛙被及时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阚年方当庭认罪悔改,遂对其从轻处罚。

(阮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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