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学生跳摘树枝摔倒颅内出血事件突发学校判免拳

学生因违背课堂纪律而摔倒在地致使颅内出血,学校是不是要担责?在徐汇区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家长状告学校监护人纠纷一案中,学校依法被判免责。

一跳一推学生受伤

小刚和小佳都是本市1所初中同一班级的学生。去年 月的一天上午,小刚所在的班级正在上体育课。按照要求,体育老师让全班学生围绕操场慢跑做热身运动,当跑到树荫下的时候,玩皮的小刚突发奇想地要炫耀一下自己的弹跳力,跳起来试图去摘头顶上的树枝。而就在他腾空的一瞬间,排在小刚后面的小佳随手推了他一把。但是这看似气力不大的一把却让小刚顿时失去了平衡,仰面摔倒在地,当场昏迷并口吐白沫。后经过医院诊断为诊断出颅内血肿,并可能留下后遗症。

在场老师立即处置,并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垫付了医疗费用。事后,小刚的父母还是将小佳及其父母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

告上公堂索要赔偿

原告认为,小刚的受伤是由小佳一手造成,小佳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共同赔偿。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方,未尽到对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义务,事发时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应承当赔偿,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59 .9元。

小佳的父母则辩称,事发时,小刚跳起拉树枝属破坏绿化行动,所以小佳才予以阻挠并推了一下小刚,致使小刚落地后未站稳而向后摔倒。小佳也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未尽到监护职责,应由学校承当全部赔偿。

学校担责成为焦点

学校对两位学生家长的诉求则不予认同。学校认为其仅承当教育管理义务,而非监护人。学校在平时已尽到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义务,在上体育课前也进行了安全教育。小刚和小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应认识到事发时的行动各自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对自己的行为。且事发后,在场老师当即及时正确处置,并屡次对原告表示慰问并同意为原告补课,还主动垫付了小刚的医疗费2000元。学校认为小刚受伤属突然事件,是无法预感及阻挠的,事发后校方也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

事件突发无法预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刚跳起拉树枝的行动违法课堂纪律,行为有过错。小佳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小刚跳起拉树枝的行动未采取口头制止或汇报老师的方式予以纠正,而是采取推拉的手段,理应意识到可能造成伤害事故,所以也具有错误。学校在本次突发事件中,及时救助受伤学生,主动补偿2000元,且无证据证明学校存在其它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所以不存在错误。法院终究认定小佳承担70%,赔偿小刚相关费用共计4666.7元。

通讯员 马超 本报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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