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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中山10镇区禁燃高污染燃料新时代

本月起,中山10镇区将限制包括原煤等在内的高污染燃料。这一规定引起了不少市民的注意,昨日,有不少友在 OC 论坛上有友热议此事,对此规定中所涉及的家庭用煤及生物质燃料表示关注。根据近日颁布的《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等燃料都在禁止行列。

禁燃区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通告“我们将会连续两场面对纽约尼克斯》称,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完成 十二五 总量减排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山市 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中府办〔2012〕4号)和《中山市锅炉污染减排 十二五 实施方案》(中府办〔2012〕46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通告》规定,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以及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首批禁燃区主要限制在主城区及泛城区,包括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南朗镇、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为禁燃区。从本月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限期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可获奖金

据了落地了解,在该《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10蒸吨/小时)高污染燃料锅炉,须于今年10月底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余已建成的锅炉须按相关要求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而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的锅炉排放则必须符合《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的要求。

根据通告内容,禁燃区内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改监督工作。其中,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责令治理;对限期内完成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申领流程由市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通告》还称,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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