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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空气质量纳入政绩考核未完成目标将被约牛

8月11日起其冷链配送城市从11个大扩至48个。此前的5月份 大气环境质量实行考核制度;

从事餐饮服务和食品加工的经营户要遵守四项规定;

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禁止上路;

10月25日,在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办法修订草案共5章49条,涉及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法律等。

大气环境质量实行考核制度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贵阳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制度。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办法,每年对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部门、政府和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负责人应当对未完成情况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此外,贵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市级大气环境质量监控与发布平台和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并加强管理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黑烟车上路,罚款200元

为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经监督抽测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驾驶人限期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并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能上路行驶。若有经复检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办法修订草案还规定,若发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将处以200元罚款;若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餐馆排放油烟要遵守四项规定

办法修订草案对从事餐饮服务和食品加工的经营户作出四项规定:应当遵守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保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定期记录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转和维护情况;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符合国家标准。

若发现有违反四项规定其中一项的,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局部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治。(胡锐 来源:贵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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