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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烟草赞助应入法计划

专家:禁止烟草赞助应入法

12月18日,由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举办的《慈善法(草案)》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控烟、法学、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此次研讨。

10月30日,全国人大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与会专家就《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讨论。

会上,专家普遍认为《慈善法》的颁发将对推动我国善事业的发展、激发社会组织和个人关注弱势群体、弘扬社会正能量产生重大影响。为使《慈善法》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一致,专家建议《慈善法》应全面禁止烟草捐赠和赞助。

此外,为了保持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严肃性和连贯性,《慈善法》应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以免造成有法不依、执法混乱的局面。

《慈善法》与国际《公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草案》与《公约》中要求禁止烟草捐赠和赞助的规定不一致。

《公约》第5条及其实施准则明确规定烟草业 对社会负责 的活动目的在于促进烟草消费,它是一种市场营销和公共关系战略,属于公约对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定义范围,应明确禁止。《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更明确 烟草赞助包含 任何形式的捐助 ,包括财政或其他方面的捐助,不论该捐助如何或是否得到承认或公之于众 , 应当作为广泛禁止的一部分予以禁止 。

二是与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

《办法》第8条规定 禁止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第9条规定 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那便是连斩 三是与刚刚通过的、新修订的《广告法》不一致。

《广告法》第22条明确规定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另外,《草案》没有规定违法宣传应承担的法律,也没有在政府鼓励慈善捐赠措施的条款里将烟草捐赠排除在外,使得这些优惠政策在实际上将会起到鼓励烟草企业利用捐赠赞助活动达到宣传烟草制品、诱惑青少年吸烟的目的,极不利于我国的控烟履约。

与会代表呼吁:建议对所有危害社会和人类健康的企业,应禁止捐赠赞助活动,以避免其利用捐赠赞助活动提升社会形象。烟草制品是全球公认的对健康危害型产品,《公约》也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捐赠和赞助,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9日正式生效。

同时,为使《慈善法》保持与《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也应将全面禁止烟草捐赠和赞助活动的条款写进《慈善法》。(郑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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