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疑灵异

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法2016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法〔2016〕59号

大庆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中科创业园A座17A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昌仁我局于2016年6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巨鹰国际公寓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6月29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法〔2016〕55号及《送达回证》为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在三个月内办理巨鹰国际公寓项目的验收手续,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户名: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帐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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